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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深圳发文,加强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工作!
来源: 时间:2023-10-10 17:06:00

9月21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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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

1、区开展调查并建立旧住宅区管理台账,市更新部门制定拆除重建计划

意见稿显示,由市住房建设部门结合城市体检和市住房发展规划,划定全市旧住宅区拆除重建及综合整治范围。各区结合城市体检和旧住宅区拆除重建范围,开展旧住宅区信息调查,并建立辖区旧住宅区信息管理台账。

根据信息调查及可行性研究评估结论选取具备实施条件的旧住宅区,按程序上报市住房建设部门进行统筹,并由市住房建设部门形成全市旧住宅区拆除重建项目库进行台账管理。然后由市城市更新部门制定全市旧住宅区拆除重建年度计划。

2、要求前期服务机构具有房地产开发经验和良好的信誉

意见稿明确,前期服务机构由街道办事处依法公开选定。被选定的前期服务机构应当具有房地产开发经验,与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规模、定位相适应,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前期服务机构的选择方案,包括选择方式、准入条件等应在征求区城市更新部门及区住房建设部门的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前期服务机构主要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更新意愿征集、更新单元计划和规划申报、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

3、更新意愿:20个月未达双95,取消项目计划申请资格,三年内不纳入

位于全市旧住宅区拆除重建项目库的,由街道办事处委托前期服务机构开展项目范围内物业权利人的城市更新意愿征集。

意愿征集内容应包括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标准、搬迁补偿方式、搬迁补偿费用支付时间安排及意向搬迁补偿同意书。

征集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意愿的项目,自街道办事处发布征集意愿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未达到双95的,取消该项目计划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得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该项目用地由区政府报市住房建设部门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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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则上不少于50%作为保障性住房面积

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原则上为单一居住功能,并应落实法定图则等上层次规划确定的功能要求。

更新单元规划原则上按照居住用地容积率上限确定规划容积率,除落实法定图则要求及教育设施等必要的公共利益用地外原则上不再无偿移交其他类型用地,确保扣除搬迁安置住房后剩余的住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作为保障性住房面积。

更新单元规划编制过程中,应由前期服务机构就保障性住房的配置类型取得市住房建设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

5、搬迁补偿可选两种方式,住宅置换比例不超建面1:1.2

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可以采用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或者两者相结合等方式,由物业权利人自愿选择。政策性住房原则上采取产权置换方式,补偿与被拆除住房产权限制条件相同的住房。

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执行全市统一的产权置换标准,住宅的产权置换比例为套内建筑面积1∶1或不超过建筑面积1:1.2,其他类型建筑产权置换比例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6、市场主体选择可通过2种方式确定

①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优先采取“定居住总建筑面积和回迁住房面积、竞保障性住房面积”等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市场主体。

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市场主体流标的,由区政府依法委托前期服务机构作为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市场主体。

7、达双95可备案;不达95且经调解未达一致,可行政征收

市场主体与旧住宅区业主在意向搬迁补偿协议书的基础上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直至完成搬迁补偿协议签订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达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搬迁补偿协议应约定全体物业权利人统一搬离。市场主体应当将已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报区城市更新部门备案。

旧住宅区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和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且经各区政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的,为了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城市规划的实施,各区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相关规定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

未签约部分房屋的征收可以一个专有部分为单位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工作依据市政府制定的办法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