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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规发布: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来源: 时间:2023-04-07 14:54:00

3月21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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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1982年7月1日《深圳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或竣工且用地单位至今仍占有使用的不动产。

(二)原特区在1993年7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之前,原宝安、龙岗两区在1993年7月14日《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或竣工,有土地权属证明或者报建相关材料的不动产。

(三)在2021年1月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发布之前,已经批准预售且已实际销售,未完善相关手续的不动产。

(四)已批准房改或者出售,但未完善相关手续的公共住房及相关配套商业设施。

(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代用证,但未完善相关手续的不动产。

(六)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或者部门持有的不动产,或者经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纳入处理范围的不动产。

现状属科研设施、文化设施、文化遗产、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教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市政设施、交通设施、殡葬设施等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公用设施且经行业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认定为非营利性的不动产,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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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

属于本规定处理范围的不动产,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属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手续的申请主体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由一名购房者或者多名购房者申请。

(二)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开发建设的公共住房及相关配套商业设施,由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申请。原镇政府开发建设的,由相关街道办事处申请。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建设的,由原建设单位申请;原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其承继单位或主管单位申请。无承继单位或主管单位的,由一名购房者或者多名购房者申请。

(三)涉及市、区属国有企业改制,原改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注销的,由改制后的企业或者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制资产处置方案中指定的接管单位或者上级产权单位申请;改制前已转让改制时未纳入改制范围的不动产,原改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由购房者申请。

(四)经批准合作开发建设的不动产,部分合作方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由其余合作方申请。

(五)因生效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由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六)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情况特别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可以指定相关职能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代为申请。

根据前款规定代为申请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仍由原权利主体承担。